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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涉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自终止运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来源:安徽运管(anhuiyun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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