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友诚寿险的首席执行官Trevor Matthews
企业所有权人是股东,拥有过半数股权或过半数股东会投票权者实际上控制了企业。股东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监管负责执行的企业专业经理人及众员工,“董”字为监督匡正之意,董事会之首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股东会通常每年仅召开一两次,没举行股东会时,企业日常最高决策权在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时,则授权董事长或常务董事会决策执行。
而首席执行官头衔普及起来是1960年代美国的公司治理改革创新时的产物,近代企业里高层执行主管分工细名称众多,有总裁、社长(日韩企业)、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管理总监(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领导人)等等,故又设立首席执行主管一职,代表众执行主管之首,位阶仅次于董事长,总经理为其下属,因此通常不设立“副执行长”。中国近代较熟悉的公司总经理职位其实是企业集团的大型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最高执行人员,并非大型公司领导人。在此之前,美国公司的最高执行负责人是总裁,而总裁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公司总裁往往由首席运营官兼任。当公司企业发展到一个阶段时,单一最高经理人已不足满足公司企业管理需求,因此会有分权或在设一个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职位,例如:总裁。美国公司的副总裁往往是一大批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头衔(而不是专设的职位),自高到低细分为“资深/高级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资深/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不少企业的董事长也兼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出现监察、决策与执行功能混合,这特别出现在公司第一代创始人身上。德国法律设有多位监察人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美国董事会不设监察人,但设有外部董事,由不在同一公司任职、平时与公司较无关联的社会贤达担任。